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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慶當代童養媳悲慘遭遇曝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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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中國婦權綜合報導

马泮艳(左)和妹妹马泮辉在商量母亲的养老问题。

马泮艳(左)和妹妹马泮辉在商量母亲的养老问题。

马泮辉在广东的出租屋内晾衣服。

马泮辉在广东的出租屋内晾衣服。

马泮艳在广东的出租屋内做饭。

马泮艳在广东的出租屋内做饭。

马泮艳的女儿已经14岁了

马泮艳的女儿已经14岁了

近日,因為一起奇特的起訴離婚案件,披露出了中國大陸當代童養媳的悲慘事件。
事件發生在重慶市,主人公叫做馬泮艷。 1997年,馬泮豔的母親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長期家暴,用鋤頭殺死丈夫,後又離家出走。馬泮艷等三個未成年的女兒由大伯父作為監護人進行照顧。誰知三個女孩均在十二、三歲時被大伯父以童養媳的方式“嫁人”。
2000年,年僅12歲的馬泮艷被大伯父賣給29歲男子陳學生當童養媳,之後被對方強姦。雖然一度成功逃走並報案,但是警方以「家庭糾紛」為由,拒絶立案。馬泮艷多次出逃失敗,並相繼生下子女。
今年5月4日,馬泮艷向重慶巫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法院判決自己和陳學生離婚。她再報警,控告陳學生在她未成年時被陈強姦。警方卻指出,強姦罪追訴期只有10年。如今已超過追訴期,因此不予立案。對於馬泮艷的離婚要求,陳學生就要求對方給予10萬元,作子女撫養費,否則拒絕接受離婚。
刑法專家、律師許昔龍認為,根據現行刑法第236條規定,無論以什麼理由與不滿14歲的“童養媳”發生性關係,均以強姦罪從重處罰,馬泮艷在2000年時才12歲,比她大17歲陳某強行與她發生性關係,已涉嫌強姦罪,當馬泮艷向派出所報案求助時,派出所以這是“家庭糾紛”為由沒有立案偵查,當事警察放任了違法犯罪行為,沒有正確履行職責,已涉嫌玩忽職守罪。
“刑法第88條第二款規定: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,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,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。馬泮艷在2000年時提出的報案,正是公安機關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,依法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。”許昔龍說。
他還引用接下來的刑法第89條第一款規定,認為馬泮艷受“丈夫”脅迫、侵害的狀態在其後幾年一直在持續,而對持續性犯罪行為的訴訟時效,是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。許昔龍還進一步指出,馬泮豔的伯父在“嫁出”馬氏三姐妹時,均從對方處得到錢財,有藉此非法獲利的嫌疑,涉嫌拐賣婦女、兒童,應當被追責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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